A1: 《条例》适用于住用建筑物或综合用途建筑物住用部分的楼宇单位。规管范围不包括以下处所:

(a) 《条例》附表4第2部所指明的处所,即床位寓所、酒店或宾馆、安老院、残疾人士院舍、幼儿中心,以及药物依赖者治疗康复中心等已受其他现行法定制度规管的处所;
(b) 非住用建筑物(包括商业大厦及工业大厦)或综合用途建筑物的非住用部分;
(c) 没有参照建筑图则的建筑物或处所(包括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和寮屋);及
(d) 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建成并位于天台、平台、后巷、天井或庭院等的僭建物。

A2: 若住用建筑物或综合用途建筑物住用部分的楼宇单位透过间隔装置/物料(如砖墙、金属板、木板、间隔趟门、高身间隔柜等)进行分间/重新分间,使其布局与参照建筑图则上所显示的布局有所不同,而经分间/重新分间后,该楼宇单位内有两个或以上被完全或大幅度围封的隔间,设计作独立住宅租赁用途,则每一个该些隔间均属《条例》下的「分间单位」。

A3: 就2025年10月3日(《简朴房条例》刊宪当日)前已落成的建筑物而言:

(a) 已获屋宇署发出占用许可证(俗称「入伙纸」)、房屋署或房屋局常任秘书长办公室辖下的独立审查组(独立审查组)发出占用批准书的获准建筑图则;或
(b) 在 2025年10月3日前已获屋宇署/独立审查组确认完工的改动或加建工程的获准建筑图则;
以较后者为准。

就2025年10月3日或之后落成的建筑物而言:
已获屋宇署发出入伙纸或独立审查组发出占用批准书的获准建筑图则。

获准建筑图则指建筑事务监督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批准的图则或由房屋委员会拟备的图则。

A4: 私人楼宇的获准建筑图则,可在屋宇署的楼宇资讯中心或透过屋宇署的「百楼图网」系统查阅。

至于房屋委员会辖下已审批建筑物的建筑图则,可在「公屋查图易」或亲身前往房屋局常任秘书长办公室辖下的独立审查组查阅(请先致电3162 0621预约)。

A5: 由于「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下所进行的工程只需向屋宇署提交订明图则作通知,该工程及图则并非获建筑事务监督正式批准,因此相关图则不会被视作参照建筑图则

A6: 就某楼宇单位/分间单位而言,「拥有人」指根据《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而在土地注册处备存的登记册,显示为相关土地的指明不分割份数/该土地的拥有人的人;或其姓名记入业权注册纪录(《土地业权条例》(第585 章)第2(1)条所界定者)为相关土地的指明不分割份数/该土地的拥有人的人。

A7: 就某分间单位而言,「营运人」指任何将分间单位出租作居住用途,或不时有权因着将该分间单位出租作该用途而收取租金的人士(例如分间单位的拥有人、二房东、地产代理等)。

A8:条例》下的楼宇单位,是指在参照建筑图则中划定或显示为一个独立单位的处所。即使透过法律文书进行「分契」将楼宇单位分拆为两个或以上业权独立的单位,若这些分拆出来的单位按参照建筑图则仍然属于该楼宇单位的一部分,便不会被视作独立的楼宇单位。

如楼宇单位在「分契」时已改动间隔,使其布局与参照建筑图则上所显示的布局有所不同,而透过「分契」分拆出来的单位均是设计作独立住宅租赁用途的隔间,则每一个分拆出来的单位均属《条例》下的分间单位,从而受《条例》规管。

A9: 若楼宇单位内有两个或以上的分间单位,将这些分间单位透过两个或以上的独立住宅租赁(不论是书面或口头协议)出租,便会受《条例》规管。

A10: 如果楼宇单位的布局与参照建筑图则上所显示的布局一致,单位内的房间便不属于分间单位,将这些房间出租不会受《简朴房条例》规管,故无需申请「简朴房」认证。

A11: 如楼宇单位的布局与参照建筑图则上所显示的布局有所不同,单位内的房间便属《简朴房条例》(《条例》)下的分间单位。尽管如此,将整个楼宇单位以一份住宅租赁出租并不受《条例》规管,故无需申请「简朴房」认证。实际上,如租户日后将楼宇单位内的任何一个分间单位分租给另一人,楼宇单位便涉及两个或以上的独立住宅租赁,使相关分间单位受《条例》规管,则须先取得宽限期登记(如适用)/「简朴房」认证方可合法出租。

A12: 如楼宇单位的布局与参照建筑图则上所显示的布局有所不同,单位内的房间便属于《简朴房条例》(《条例》)下的分间单位。若将这些分间单位透过两个或以上的独立住宅租赁(不论是书面或口头协议)出租,便会受《条例》规管。拟出租的分间单位须先取得宽限期登记(如适用)/「简朴房」认证方可合法出租。至于留作自用的分间单位则无需申请「简朴房」认证。

A13: 如楼宇单位的布局与参照建筑图则上所显示的布局有所不同,单位内的房间便属于分间单位。尽管如此,《简朴房条例》并不限制在不涉及金钱利益的情况下把没有宽限期登记/「简朴房」认证的分间单位供其他人士居住,故无需申请「简朴房」认证。

A14:简朴房条例》有关违法出租分间单位罪行的条文会于2027年3月1日生效。由该日起,出租无有效宽限期登记及无有效「简朴房」认证的分间单位属刑事罪行,任何人犯有关罪行:

(a)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100,000)及监禁2年,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00;或
(b) 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300,000及监禁3年,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00。

此外,房屋局局长如信纳某分间单位正被违法出租,可借终止通知书,指示相关住宅租赁终止。就此,相关分间单位的租客可透过追讨民事债项的方式,就该项租赁被终止一事向相关营运人追讨3个月租金或相等于余下租期的总租金(以较低者为准)。

A15: 只要楼宇单位在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10月3日期间有至少一张有效的分间单位住宅租赁,便符合资格进行登记。一经登记,该楼宇单位内的所有分间单位均可享有在登记期完结后起计为期36个月的宽限期(即2027年3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

A16:简朴房条例》有关违法出租分间单位罪行的条文会于2027年3月1日生效。对于无意继续出租分间单位作居住用途的拥有人/营运人而言,如果楼宇单位内的分间单位在2027年3月1日或之后不会透过两个或以上的独立住宅租赁(不论是书面或口头协议)出租,他们可无需为相关楼宇单位进行登记。他们亦可以先进行登记,以享有在登记期完结后起计为期36个月的宽限期(即2027年3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争取更多时间与租客商讨搬迁安排,或还原其楼宇单位作其他用途(例如自用或将整个楼宇单位出租)。

A17: 拥有人/营运人如打算出租其楼宇单位内的分间单位作居住用途,应尽快为分间单位取得「简朴房」认证,以合法出租相关分间单位

A18: 宽限期登记申请须由楼宇单位的拥有人或任何得到拥有人书面同意的人作出。申请人须填妥将于稍后公布的申请表格,连同已获差饷物业估价署批署的租赁通知书(表格AR2)及/或租赁协议的副本、土地注册处取得的最新土地登记册/业权注册纪录,以及其他所需文件,以邮寄、亲身投递方式或使用本网站提供的「电子表格」服务(须登记「智方便+」以作数码签署)呈交房屋局分间单位专责小组。

A19: 宽限期登记以参照建筑图则中划定或显示的楼宇单位为基础。透过「分契」从楼宇单位分拆出来的单位仍然属于该楼宇单位的一部分,故不能独立进行登记。如需为「分契」单位所在的楼宇单位申请宽限期登记,申请人须取得该单位内所有「分契」单位的拥有人的书面同意。

A20: 费用全免。

A21: 宽限期登记会在《简朴房条例》生效当日推行,为期12个月,即由2026年3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为止。宽限期为登记期完结后的36个月,即由2027年3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已登记楼宇单位内的分间单位可享有划一的宽限期以进行所需的改造工程和申请「简朴房」认证。

A22:简朴房条例》(《条例》)将宽限期届满前6个月(即2029年9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定为「倒数期」,以防止已登记楼宇单位的拥有人/分间单位的营运人拖延改建工程及/或申请「简朴房」认证至宽限期的最后一刻。在倒数期内,处于已登记楼宇单位但尚未取得「简朴房」认证的分间单位不可再订立新住宅租赁,否则透过上述新租赁出租该分间单位的人士即属犯罪:

(a)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100,000)及监禁2年,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00;或

(b) 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300,000及监禁3年,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00。

至于在《条例》刊宪的日子后、倒数期开始前(即2025年10月4日至2029年8月31日期间)已订立的分间单位住宅租赁,除非相关分间单位已取得「简朴房」认证,否则有关租赁会在倒数期开始时被自动终止,相关分间单位的租客可透过追讨民事债项的方式,向相关营运人追讨3个月租金或相等于余下租期的总租金(以较低者为准)。

A23: 已登记楼宇单位的地址和登记日期会上载至本网站的「登记名单」页面供公众查阅。你可以使用筛选功能或输入地址或建筑物/街道名称,搜寻已登记的楼宇单位。

A24: 需要。相关拥有人/营运人须在其知悉该项变更的15日内以将于稍后公布的指明表格将有关变更以邮寄、亲身投递方式或使用本网站提供的「电子表格」服务(须登记「智方便+」以作数码签署)通知房屋局。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上述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4 级罚款($25,000),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700。

A25: 「简朴房」认证申请须由楼宇单位的拥有人或任何得到拥有人书面同意的人作出。申请人须填妥将于稍后公布的申请表格,连同指明专业人士的核证报告、土地注册处取得的最新土地登记册/业权注册纪录,以及其他所需文件,以邮寄、亲身投递方式或使用本网站提供的「电子表格」服务(须登记 「智方便+」 以作数码签署)呈交房屋局分间单位专责小组。

A26: 房屋局会由2026年3月1日起接受「简朴房」认证申请,首批获认证的「简朴房」最快可在2030年第4季起申请续期。「简朴房」认证续期申请须由楼宇单位的拥有人或任何得到拥有人书面同意的人作出。申请必须在不早于「简朴房」认证届满日之前的6个月,亦不迟于届满日之前的3个月提出。申请人须填妥将于稍后公布的申请表格,连同指明专业人士的核证报告、土地注册处取得的最新土地登记册/业权注册纪录,以及其他所需文件,以邮寄、亲身投递方式或使用本网站提供的「电子表格」服务(须登记 「智方便+」 以作数码签署)呈交房屋局分间单位专责小组。

A27: 指明专业人士指:

你可到上述注册管理局的网页查阅相关的注册专业人士名册。

A28: 「简朴房」须符合最低内部楼面面积、最低高度、消防安全、荷载、独立厕所、供水点及洗涤盆、照明和通风,以及水电表的最低标准。房屋局稍后发出的《简朴房实务守则》会详述居住环境最低标准的具体要求。

A29: 房屋局稍后发出的《简朴房实务守则》会详述「简朴房」居住环境最低标准的具体要求。由于相关标准涉及技术细节,在设计和展开改造工程前,应先征询指明专业人士的专业意见。

A30: 如果露台或外廊是分间单位的一部分,在计算内部楼面面积时,应把露台或外廊的面积计算在内。申请人应注意,「简朴房」内的独立厕所和厕所外的供水点及洗涤盆,均不可建在露台或外廊。此外,即使有关分间单位已符合居住环境最低标准,如其设计或布局明显不足以提供安全、卫生和合理的居住环境(例如居住空间的面积或布局明显不足以放置睡床和提供基本的起居空间),房屋局会因应实际情况考虑是否拒绝批准该分间单位的「简朴房」认证申请。

A31: 「简朴房」认证申请须由楼宇单位的拥有人或任何得到拥有人书面同意的人作出。由于透过「分契」从楼宇单位分拆出来的单位仍然属于该楼宇单位的一部分,申请人为个别「分契」单位申请「简朴房」认证时,须取得楼宇单位内所有「分契」单位的拥有人的书面同意。

A32: 请参阅本网站的「申请费用」部分。

A33: 「简朴房」的地址、认证有效期,以及显示「简朴房」在相关楼宇单位内的位置的示意图会上载至本网站的「认证名单」页面供公众查阅。你可以使用筛选功能或输入建筑物或街道的名称或地址,搜寻已认证的「简朴房」。

A34: 「简朴房」认证有效期为5年。

A35: 「简朴房」认证会由认证通知书发出当日起开始生效。

A36: 获续期的「简朴房」认证有效期会由原来的有效期结束当日的下一日起计。例如,原来的认证有效期在2031年3月31日结束,获续期的认证有效期会由2031年4月1日开始生效,为期5年。

A37: 需要。相关拥有人/营运人须在其知悉该项变更的15日内以将于稍后公布的指明表格将有关变更以邮寄、亲身投递方式或使用本网站提供的「电子表格」服务(须登记「智方便+」以作数码签署)通知房屋局。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上述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4 级罚款($25,000),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700。

A38: 如有关变更可能令「简朴房」不再符合居住环境最低标准,相关拥有人/营运人须在其知悉该项变更的15日内以将于稍后公布的指明表格将有关变更以邮寄、亲身投递方式或使用本网站提供的「电子表格」服务(须登记「智方便+」以作数码签署)通知房屋局。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上述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4 级罚款($25,000),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700。

视乎变更的性质,房屋局可要求相关「简朴房」的营运人提交指明专业人士的报告,证明尽管有上述变更,该「简朴房」仍然符合居住环境最低标准。

A39: 宽限期登记或「简朴房」认证均不会消除根据大厦公契/政府租契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申请人有责任确保其楼宇单位/分间单位符合相关法例、及/或大厦公契/政府租契的条款。如有需要,申请人可向物业管理公司或相关专业人士就大厦公契及政府租契的条款征询专业意见。

A40: 若独立水电表安装于「简朴房」所处的楼宇单位内,一般不涉及大厦公契的条款,故无需取得业主立案法团同意。另一方面,若有需要将独立水电表安装于大厦公用部分(如表房)或需将电表接驳至公用总线或加大电流需求量,则可能要按大厦公契的条款(如适用),在取得业主立案法团同意后方可进行有关工程。

A41: 即使受改造工程或执法行动影响的分间单位住户正轮候公屋,他们不会因此而获提早编配公屋单位,否则对其他轮候人士并不公平。

A42: 若有关住户符合申请「简约公屋」或过渡性房屋的资格,他们可以申请正在及陆续落成营运的项目。你可浏览房屋局网页查阅有关申请「简约公屋」的各项资讯。就过渡性房屋而言,房屋局已新增「丙类租户」类别,为受「简朴房」规管制度相关的改造工程或执法行动影响、并且有迫切安置需要的人士提供短暂居所。如欲申请成为过渡性房屋的丙类租户,你可透过以下途径与房屋局委聘的6支区域服务队联络︰

非政府机构 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
(按区议会分界)
联络资料
新家园协会香港岛服务处 香港岛 中西区、东区、南区及湾仔 2807 2188 / 9267 9548
hkitcsu.nha@gmail.com
油尖旺民生关注会 九龙西(1) 油尖旺 6257 4590
ytmcfla.sub@gmail.com
香港单亲协会 九龙西(2) 深水埗 9813 7512
sdu@hkspa.org.hk
新家园协会九龙西服务处 九龙中及东 九龙城、黄大仙及观塘 2720 7010 / 6435 2496
sdu@nha.org.hk
新界社团联会社会服务基金 新界西 元朗、屯门、荃湾、葵青及离岛 5169 5757
ntwtpsitcsu01@gmail.com
沙田居民协会 新界东 大埔、北区、西贡及沙田 2691 8055 / 9683 0925
siadistrictserviceteam@gmail.com

你亦可浏览房屋局网页查阅有关申请过渡性房屋的各项资讯。

此外,受影响的分间单位住户亦可联络上述区域服务队,就他们在私人市场上寻找其他居所搬迁一事上获得适切协助。

A43: 分间单位的租赁根据《条例》被指示终止的主要情况包括:

(a) 宽限期登记被取消(例如相关楼宇单位有对生命或财产构成迫切危险或风险的情况);
(b) 「简朴房」认证被取消(例如纠正通知书没有被遵从、相关分间单位有对生命或财产构成迫切危险或风险的情况等);
(c) 已登记楼宇单位内的分间单位倒数期开始时未获「简朴房」认证;及
(d) 违法出租分间单位

若某分间单位的租赁根据《条例》被指示终止,相关分间单位的租客可透过追讨民事债项的方式,向相关营运人追讨3个月租金或相等于余下租期的总租金(以较低者为准)。

A44: 不能。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 IVA 部有关分间单位租务管制的规定,规管租赁的租客有权享有合共4年(即首租期2年及次租期2年)的租住权保障,楼宇相关拥有人/营运人不得在租期届满前终止租赁。若拥有人/营运人向租客刻意打扰租户成员的安宁或舒适生活,意图使租客放弃占用其分间单位,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如属首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12个月;如属再次被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3年。

分间单位租客如遇有上述违法迫迁的情况,应尽快向差饷物业估价署举报,以便该署尽快展开调查及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