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朴房条例》(第658章)(《条例》)旨在为住用建筑物(或综合用途建筑物的住用部分)分间单位的出租,引入规管制度。在「简朴房」规管制度下,住宅楼宇分间单位须符合居住环境最低标准,并取得「简朴房」认证,方可合法出租作居住用途,以确保分间单位能提供安全、卫生和合理的居住环境。
《简朴房条例》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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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2026年3月1日
- 《条例》生效,当中有关违法出租分间单位罪行的条文(即《条例》第8条)除外
- 推出为期12个月的登记制度(即至2027年2月28日),让现存分间单位进行登记申请后,便可在登记期结束后享有36个月的宽限期(即2027年3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以进行所需的改造工程和申请「简朴房」认证
- 推出「简朴房」认证制度,以接受分间单位申请认证成为符合居住环境最低标准的「简朴房」,认证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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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2027年3月1日
- 有关违法出租分间单位罪行的条文(即《条例》第8条)正式生效。由该日起,任何人出租没有有效宽限期登记及没有有效「简朴房」认证的分间单位属违法行为,会涉及刑事责任
「简朴房」规管制度不适用于以下处所:
- 《条例》附表4第2部所指明的处所,即床位寓所、酒店或宾馆、安老院、残疾人士院舍、幼儿中心、药物依赖者治疗康复中心,以及其他类似的处所等;及
- 位于综合用途建筑物的非住用部份、商业大厦、工业大厦、非法构筑物(包括寮屋及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建成并位于天台、平台、后巷、天井或庭院等的僭建物)及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内的任何单位
如欲阅览《简朴房条例》全文,请按以下连结:
电子版香港法例 [第658章 《简朴房条例》] 或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2025年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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