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

此页面仅根据阁下输入的选项就相关单位是否属《简朴房条例》(第658章)的规管范围作初步分析供参考。就个别情况,可向房屋局分间单位专责小组查询及/或征询相关专业人士意见。即使相关单位不属《简朴房条例》的规管范围,相关的业主/营运人仍有责任确保其单位符合其他相关法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守则/指引。

请按下列选项输入,以了解相关单位是否属《简朴房条例》(第658章)的规管范围。

相关单位所处的建筑物类别为

相关住宅单位有否进行改动/分间,使其布局与「参照建筑图则」有所不同?

经改动/分间后,该住宅单位内有多少个分间单位?

该住宅单位内,有多少个分间单位被出租作独立住宅租赁用途?

该些分间单位的业主/营运人有否就出租该处所收取租金?

相关单位在占用许可证(俗称:入伙纸)或建筑图则中是否属住用用途?

相关住宅单位有否进行分间/改动,使其布局与「参照建筑图则」有所不同?

经改动/分间后,该住宅单位内有多少个分间单位?

该住宅单位内,有多少个分间单位被出租作独立住宅租赁用途?

该些分间单位的业主/营运人有否就出租该处所收取租金?

一般而言,以下处所并不属《简朴房条例》的规管范围:
  • 未缴付解除其转让限制所需补价的资助出售单位;
  • 由香港房屋委员会或香港房屋协会出租的楼宇单位;
  • 床位寓所;
  •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例如「丁屋」);
  • 过渡性房屋;
  • 简约公屋;
  • 非牟利性质营办的非牟利机构出租的楼宇单位;
  • 市区重建局在某项目下获取的楼宇单位;
  • 酒店或宾馆;
  • 安老院;
  • 残疾人士院舍;
  • 幼儿中心;
  • 治疗中心;
  • 学校或任何大学或其他提供专上教育的院校所管理的集体寝室或宿舍;
  • 某雇主为拥有人并用作向其雇员及其雇员的家人提供住宿的地方等
详情请参阅《简朴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