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 《條例》適用於住用建築物或綜合用途建築物住用部分的樓宇單位。規管範圍不包括以下處所:

(a) 《條例》附表4第2部所指明的處所,即床位寓所、酒店或賓館、安老院、殘疾人士院舍、幼兒中心,以及藥物倚賴者治療康復中心等已受其他現行法定制度規管的處所;
(b) 非住用建築物(包括商業大廈及工業大廈)或綜合用途建築物的非住用部分;
(c) 沒有參照建築圖則的建築物或處所(包括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和寮屋);及
(d) 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建成並位於天台、平台、後巷、天井或庭院等的僭建物。

A2: 若住用建築物或綜合用途建築物住用部分的樓宇單位透過間隔裝置/物料(如磚牆、金屬板、木板、間隔趟門、高身間隔櫃等)進行分間/重新分間,使其布局與參照建築圖則上所顯示的布局有所不同,而經分間/重新分間後,該樓宇單位內有兩個或以上被完全或大幅度圍封的隔間,設計作獨立住宅租賃用途,則每一個該些隔間均屬《條例》下的「分間單位」。

A3: 就2025年10月3日(《簡樸房條例》刊憲當日)前已落成的建築物而言:

(a) 已獲屋宇署發出佔用許可證(俗稱「入伙紙」)、房屋署或房屋局常任秘書長辦公室轄下的獨立審查組(獨立審查組)發出佔用批准書的獲准建築圖則;或
(b) 在 2025年10月3日前已獲屋宇署/獨立審查組確認完工的改動或加建工程的獲准建築圖則;
以較後者為準。

就2025年10月3日或之後落成的建築物而言:
已獲屋宇署發出入伙紙或獨立審查組發出佔用批准書的獲准建築圖則。

獲准建築圖則指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批准的圖則或由香港房屋委員會擬備的圖則。

A4: 私人住宅樓宇的獲准建築圖則,可在屋宇署的樓宇資訊中心或透過屋宇署的「百樓圖網」系統查閱。

至於香港房屋委員會轄下已審批建築物的建築圖則,可在「公屋查圖易」或親身前往房屋局常任秘書長辦公室轄下的獨立審查組查閲(請先致電3162 0621預約)。

A5: 由於「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所進行的工程只需向屋宇署提交訂明圖則作通知,該工程及圖則並非獲建築事務監督正式批准,因此相關圖則不會被視作參照建築圖則

A6: 就某樓宇單位/分間單位而言,「擁有人」指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而在土地註冊處備存的登記冊,顯示為相關土地的指明不分割份數/該土地的擁有人的人;或其姓名記入業權註冊紀錄(《土地業權條例》(第585 章)第2(1)條所界定者)為相關土地的指明不分割份數/該土地的擁有人的人。

A7: 就某分間單位而言,「營運人」指任何將分間單位出租作居住用途,或不時有權因着將該分間單位出租作該用途而收取租金的人士(例如分間單位的擁有人、二房東、地產代理等)。

A8: 《條例》下的樓宇單位,是指在參照建築圖則中劃定或顯示為一個獨立單位的處所。即使透過法律文書進行「分契」將樓宇單位分拆為兩個或以上業權獨立的單位,若這些分拆出來的單位按參照建築圖則仍然屬於該樓宇單位的一部分,便不會被視作獨立的樓宇單位。

如樓宇單位在「分契」時已改動間隔,使其布局與參照建築圖則上所顯示的布局有所不同,而透過「分契」分拆出來的單位均是設計作獨立住宅租賃用途的隔間,則每一個分拆出來的單位均屬《條例》下的分間單位,從而受《條例》規管。

A9: 若樓宇單位內有兩個或以上的分間單位,將這些分間單位透過兩個或以上的獨立住宅租賃(不論是書面或口頭協議)出租,便會受《條例》規管。

A10: 如果樓宇單位的布局與參照建築圖則上所顯示的布局一致,單位內的房間便不屬於分間單位,將這些房間出租不會受《簡樸房條例》規管,故無需申請「簡樸房」認證。

A11: 如樓宇單位的布局與參照建築圖則上所顯示的布局有所不同,單位內的房間便屬《簡樸房條例》(《條例》)下的分間單位。儘管如此,將整個樓宇單位以一份住宅租賃出租並不受《條例》規管,故無需申請「簡樸房」認證。實際上,如租戶日後將樓宇單位內的任何一個分間單位分租給另一人,樓宇單位便涉及兩個或以上的獨立住宅租賃,使相關分間單位受《條例》規管,則須先取得寬限期登記(如適用)/「簡樸房」認證方可合法出租。

A12: 如樓宇單位的布局與參照建築圖則上所顯示的布局有所不同,單位內的房間便屬於《簡樸房條例》(《條例》)下的分間單位。若將這些分間單位透過兩個或以上的獨立住宅租賃(不論是書面或口頭協議)出租,便會受《條例》規管。擬出租的分間單位須先取得寬限期登記(如適用)/「簡樸房」認證方可合法出租。至於留作自用的分間單位則無需申請「簡樸房」認證。

A13: 如樓宇單位的布局與參照建築圖則上所顯示的布局有所不同,單位內的房間便屬於分間單位。儘管如此,《簡樸房條例》並不限制在不涉及金錢利益的情況下把沒有寬限期登記/「簡樸房」認證的分間單位供其他人士居住,故無需申請「簡樸房」認證。

A14: 《簡樸房條例》有關違法出租分間單位罪行的條文會於2027年3月1日生效。由該日起,出租無有效寬限期登記及無有效「簡樸房」認證的分間單位屬刑事罪行,任何人犯有關罪行: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00;或
(b) 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300,000及監禁3年,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00。

此外,房屋局局長如信納某分間單位正被違法出租,可藉終止通知書,指示相關住宅租賃終止。就此,相關分間單位的租客可透過追討民事債項的方式,就該項租賃被終止一事向相關營運人追討3個月租金或相等於餘下租期的總租金(以較低者為準)。

A15: 只要樓宇單位在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10月3日期間有至少一張有效的分間單位住宅租賃,便符合資格進行登記。一經登記,該樓宇單位內的所有分間單位均可享有在登記期完結後起計為期36個月的寬限期(即2027年3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

A16: 《簡樸房條例》有關違法出租分間單位罪行的條文會於2027年3月1日生效。對於無意繼續出租分間單位作居住用途的擁有人/營運人而言,如果樓宇單位內的分間單位在2027年3月1日或之後不會透過兩個或以上的獨立住宅租賃(不論是書面或口頭協議)出租,他們可無需為相關樓宇單位進行登記。他們亦可以先進行登記,以享有在登記期完結後起計為期36個月的寬限期(即2027年3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爭取更多時間與租客商討搬遷安排,或還原其樓宇單位作其他用途(例如自用或將整個樓宇單位出租)。

A17: 擁有人/營運人如打算出租其樓宇單位內的分間單位作居住用途,應盡快為分間單位取得「簡樸房」認證,以合法出租相關分間單位

A18: 寬限期登記申請須由樓宇單位的擁有人或任何得到擁有人書面同意的人作出。申請人須填妥將於稍後公布的申請表格,連同已獲差餉物業估價署批署的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及/或租賃協議的副本、土地註冊處取得的最新土地登記冊/業權註冊紀錄,以及其他所需文件,以郵寄、親身投遞方式或使用本網站提供的「電子表格」服務(須登記 「智方便+」 以作數碼簽署)呈交房屋局分間單位專責小組。

A19: 寬限期登記以參照建築圖則中劃定或顯示的樓宇單位為基礎。透過「分契」從樓宇單位分拆出來的單位仍然屬於該樓宇單位的一部分,故不能獨立進行登記。如需為「分契」單位所在的樓宇單位申請寬限期登記,申請人須取得該單位內所有「分契」單位的擁有人的書面同意。

A20: 費用全免。

A21: 寬限期登記會在《簡樸房條例》生效當日推行,為期12個月,即由2026年3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為止。寬限期為登記期完結後的36個月,即由2027年3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已登記樓宇單位內的分間單位可享有劃一的寬限期以進行所需的改造工程和申請「簡樸房」認證。

A22: 《簡樸房條例》(《條例》)將寬限期屆滿前6個月(即2029年9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定為「倒數期」,以防止已登記樓宇單位的擁有人/分間單位的營運人拖延改建工程及/或申請「簡樸房」認證至寬限期的最後一刻。在倒數期內,處於已登記樓宇單位但尚未取得「簡樸房」認證的分間單位不可再訂立新住宅租賃,否則透過上述新租賃出租該分間單位的人士即屬犯罪: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00;或

(b) 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300,000及監禁3年,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00。

至於在《條例》刊憲的日子後、倒數期開始前(即2025年10月4日至2029年8月31日期間)已訂立的分間單位住宅租賃,除非相關分間單位已取得「簡樸房」認證,否則有關租賃會在倒數期開始時被自動終止,相關分間單位的租客可透過追討民事債項的方式,向相關營運人追討3個月租金或相等於餘下租期的總租金(以較低者為準)。

A23: 已登記樓宇單位的地址和登記日期會上載至本網站的「登記名單」頁面供公眾查閱。你可以使用篩選功能或輸入地址或建築物/街道名稱,搜尋已登記的樓宇單位。

A24: 需要。相關擁有人/營運人須在其知悉該項變更的15日內以將於稍後公布的指明表格將有關變更以郵寄、親身投遞方式或使用本網站提供的「電子表格」服務(須登記 「智方便+」 以作數碼簽署)通知房屋局。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上述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 級罰款($25,000),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700。

A25: 「簡樸房」認證申請須由樓宇單位的擁有人或任何得到擁有人書面同意的人作出。申請人須填妥將於稍後公布的申請表格,連同指明專業人士的核證報告、土地註冊處取得的最新土地登記冊/業權註冊紀錄,以及其他所需文件,以郵寄、親身投遞方式或使用本網站提供的「電子表格」服務(須登記 「智方便+」 以作數碼簽署)呈交房屋局分間單位專責小組。

A26: 房屋局會由2026年3月1日起接受「簡樸房」認證申請,首批獲認證的「簡樸房」最快可在2030年第4季起申請續期。「簡樸房」認證續期申請須由樓宇單位的擁有人或任何得到擁有人書面同意的人作出。申請必須在不早於「簡樸房」認證屆滿日之前的6個月,亦不遲於屆滿日之前的3個月提出。申請人須填妥將於稍後公布的申請表格,連同指明專業人士的核證報告、土地註冊處取得的最新土地登記冊/業權註冊紀錄,以及其他所需文件,以郵寄、親身投遞方式或使用本網站提供的「電子表格」服務(須登記 「智方便+」 以作數碼簽署)呈交房屋局分間單位專責小組。

A27: 指明專業人士指:

你可到上述註冊管理局的網頁查閱相關的註冊專業人士名冊。

A28: 「簡樸房」須符合最低內部樓面面積、最低高度、消防安全、荷載、獨立廁所、供水點及洗滌盆、照明和通風,以及水電錶的最低標準。房屋局稍後發出的《簡樸房實務守則》會詳述居住環境最低標準的具體要求。

A29: 房屋局稍後發出的《簡樸房實務守則》會詳述「簡樸房」居住環境最低標準的具體要求。由於相關標準涉及技術細節,在設計和展開改造工程前,應先徵詢指明專業人士的徵詢專業意見。

A30: 如果露台或外廊是分間單位的一部分,在計算內部樓面面積時,應把露台或外廊的面積計算在內。申請人應注意,「簡樸房」內的獨立廁所和廁所外的供水點及洗滌盆,均不可建在露台或外廊。此外,即使有關分間單位已符合居住環境最低標準,如其設計或布局明顯不足以提供安全、衞生和合理的居住環境(例如居住空間的面積或布局明顯不足以放置睡床和提供基本的起居空間),房屋局會因應實際情況考慮是否拒絕批准該分間單位的「簡樸房」認證申請。

A31: 「簡樸房」認證申請須由樓宇單位的擁有人或任何得到擁有人書面同意的人作出。由於透過「分契」從樓宇單位分拆出來的單位仍然屬於該樓宇單位的一部分,申請人為個別「分契」單位申請「簡樸房」認證時,須取得樓宇單位內所有「分契」單位的擁有人的書面同意。

A32: 請參閱本網站的「申請費用」部分。

A33: 「簡樸房」的地址、認證有效期,以及顯示「簡樸房」在相關樓宇單位內的位置的示意圖會上載至本網站的「認證名單」頁面供公眾查閱。你可以使用篩選功能或輸入建築物或街道的名稱或地址,搜尋已認證的「簡樸房」。

A34: 「簡樸房」認證有效期為5年。

A35: 「簡樸房」認證會由認證通知書發出當日起開始生效。

A36: 獲續期的「簡樸房」認證有效期會由原來的有效期結束當日的下一日起計。例如,原來的認證有效期在2031年3月31日結束,獲續期的認證有效期會由2031年4月1日開始生效,為期5年。

A37: 需要。相關擁有人/營運人須在其知悉該項變更的15日內以將於稍後公布的指明表格將有關變更以郵寄、親身投遞方式或使用本網站提供的「電子表格」服務(須登記 「智方便+」 以作數碼簽署)通知房屋局。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上述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 級罰款($25,000),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700。

A38: 如有關變更可能令「簡樸房」不再符合居住環境最低標準,相關擁有人/營運人須在其知悉該項變更的15日內以將於稍後公布的指明表格將有關變更以郵寄、親身投遞方式或使用本網站提供的「電子表格」服務(須登記 「智方便+」 以作數碼簽署)通知房屋局。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上述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 級罰款($25,000),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700。

視乎變更的性質,房屋局可要求相關「簡樸房」的營運人提交指明專業人士的報告,證明儘管有上述變更,該「簡樸房」仍然符合居住環境最低標準。

A39: 寬限期登記或「簡樸房」認證均不會消除根據大廈公契/政府租契而產生的任何法律責任。申請人有責任確保其樓宇單位/分間單位符合相關法例、及/或大廈公契/政府租契的條款。如有需要,申請人可向物業管理公司或相關專業人士就大廈公契及政府租契的條款徵詢專業意見。

A40: 若獨立水電錶安裝於「簡樸房」所處的樓宇單位內,一般不涉及大廈公契的條款,故無需取得業主立案法團同意。另一方面,若有需要將獨立水電錶安裝於大廈公用部分(如錶房)或需將電錶接駁至公用總線或加大電流需求量,則可能要按大廈公契的條款(如適用),在取得業主立案法團同意後方可進行有關工程。

A41: 即使受改造工程或執法行動影響的分間單位住戶正輪候公屋,他們不會因此而獲提早編配公屋單位,否則對其他輪候人士並不公平。

A42: 若有關住戶符合申請「簡約公屋」或過渡性房屋的資格,他們可以申請正在及陸續落成營運的項目。你可瀏覽房屋局網頁查閱有關申請「簡約公屋」的各項資訊。就過渡性房屋而言,房屋局已新增「丙類租戶」類別,為受「簡樸房」規管制度相關的改造工程或執法行動影響、並且有迫切安置需要的人士提供短暫居所。如欲申請成為過渡性房屋的丙類租戶,你可透過以下途徑與房屋局委聘的6支區域服務隊聯絡︰

服務區域 服務地區
(按區議會分界)
聯絡資料
新家園協會香港島服務處 香港島
中西區、東區、南區及灣仔
2807 2188 / 9267 9548
hkitcsu.nha@gmail.com
油尖旺民生關注會 九龍西(1)
油尖旺
6257 4590
ytmcfla.sub@gmail.com
香港單親協會 九龍西(2)
深水埗
9813 7512
sdu@hkspa.org.hk
新家園協會九龍西服務處 九龍中及東
九龍城、黃大仙及觀塘
2720 7010 / 6435 2496
sdu@nha.org.hk
新界社團聯會社會服務基金 新界西
元朗、屯門、荃灣、葵青及離島
5169 5757
ntwtpsitcsu01@gmail.com
沙田居民協會 新界東
大埔、北區、西貢及沙田
2691 8055 / 9683 0925
siadistrictserviceteam@gmail.com

你亦可瀏覽房屋局網頁查閱有關申請過渡性房屋的各項資訊。

此外,受影響的分間單位住戶亦可聯絡上述區域服務隊,就他們在私人市場上尋找其他居所搬遷一事上獲得適切協助。

A43: 分間單位的租賃根據《條例》被指示終止的主要情況包括:

(a) 寬限期登記被取消(例如相關單位有對生命或財產構成迫切危險或風險的情況);
(b) 「簡樸房」認證被取消(例如糾正通知書沒有被遵從、相關單位有對生命或財產構成迫切危險或風險的情況等);
(c) 已登記樓宇單位內的分間單位倒數期開始時未獲「簡樸房」認證;及
(d) 違法出租分間單位

若某分間單位的租賃根據《條例》被指示終止,相關分間單位的租客可透過追討民事債項的方式,向相關營運人追討3個月租金或相等於餘下租期的總租金(以較低者為準)。

A44: 不能。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 IVA 部有關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規定,規管租賃的租客有權享有合共4年(即首租期2年及次租期2年)的租住權保障,樓宇單位擁有人/營運人不得在租期屆滿前終止租賃。若擁有人/營運人向租客刻意打擾租戶成員的安寜或舒適生活,意圖使租客放棄佔用其分間單位,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12個月;如屬再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分間單位租客如遇有上述違法迫遷的情況,應盡快向差餉物業估價署舉報,以便該署盡快展開調查及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