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樸房條例》(第658章)(《條例》)旨在為住用建築物(或綜合用途建築物的住用部分)分間單位的出租,引入規管制度。在「簡樸房」規管制度下,住宅樓宇分間單位須符合居住環境最低標準,並取得「簡樸房」認證,方可合法出租作居住用途,以確保分間單位能提供安全、衞生和合理的居住環境。
《簡樸房條例》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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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2026年3月1日
- 《條例》生效,當中有關違法出租分間單位罪行的條文(即《條例》第8條)除外
- 推出為期12個月的登記制度(即至2027年2月28日),讓現存分間單位進行登記申請後,便可在登記期結束後享有36個月的寬限期(即2027年3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以進行所需的改造工程和申請「簡樸房」認證
- 推出「簡樸房」認證制度,以接受分間單位申請認證成為符合居住環境最低標準的「簡樸房」,認證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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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2027年3月1日
- 有關違法出租分間單位罪行的條文(即《條例》第8條)正式生效。由該日起,任何人出租沒有有效寬限期登記及沒有有效「簡樸房」認證的分間單位屬違法行為,會涉及刑事責任
「簡樸房」規管制度不適用於以下處所:
- 《條例》附表4第2部所指明的處所,即床位寓所、酒店或賓館、安老院、殘疾人士院舍、幼兒中心、藥物倚賴者治療康復中心,以及其他類似的處所等;及
- 位於綜合用途建築物的非住用部份、商業大廈、工業大廈、非法構築物(包括寮屋及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建成並位於天台、平台、後巷、天井或庭院等的僭建物)及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內的任何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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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版香港法例 [第658章 《簡樸房條例》] 或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2025年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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