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聲明

此頁面僅根據閣下輸入的選項就相關單位是否屬《簡樸房條例》(第658章)的規管範圍作初步分析供參考。就個別情況,可向房屋局分間單位專責小組查詢及/或徵詢相關專業人士意見。即使相關單位不屬《簡樸房條例》的規管範圍,相關的業主/營運人仍有責任確保其單位符合其他相關法例(包括但不限於《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守則/指引。

請按下列選項輸入,以了解相關單位是否屬《簡樸房條例》(第658章)的規管範圍。

相關單位所處的建築物類別為

相關住宅單位有否進行改動/分間,使其布局與「參照建築圖則」有所不同?

經改動/分間後,該住宅單位內有多少個分間單位?

該住宅單位內,有多少個分間單位被出租作獨立住宅租賃用途?

該些分間單位的業主/營運人有否就出租該處所收取租金?

相關單位在佔用許可證(俗稱:入伙紙)或建築圖則中是否屬住用用途?

相關住宅單位有否進行分間/改動,使其布局與「參照建築圖則」有所不同?

經改動/分間後,該住宅單位內有多少個分間單位?

該住宅單位內,有多少個分間單位被出租作獨立住宅租賃用途?

該些分間單位的業主/營運人有否就出租該處所收取租金?

一般而言,以下處所並不屬《簡樸房條例》的規管範圍:
  • 未繳付解除其轉讓限制所需補價的資助出售單位;
  • 由香港房屋委員會或香港房屋協會出租的樓宇單位;
  • 床位寓所;
  •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例如「丁屋」);
  • 過渡性房屋;
  • 簡約公屋;
  • 非牟利性質營辦的非牟利機構出租的樓宇單位;
  • 市區重建局在某項目下獲取的樓宇單位;
  • 酒店或賓館;
  • 安老院;
  • 殘疾人士院舍;
  • 幼兒中心;
  • 治療中心;
  • 學校或任何大學或其他提供專上教育的院校所管理的集體寢室或宿舍;
  • 某僱主為擁有人並用作向其僱員及其僱員的家人提供住宿的地方等
詳情請參閲《簡樸房條例》。